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0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09-05
案號:北司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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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司調字第470號
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陳依靈
相 對 人 吳國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聲請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,666元,及自本裁定
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114年度北司
調字第470號(原114年度北司補字第2106號)調解成立,依調
解成立內容第四項約定,其聲請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。
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(下同)
5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2項準用第84條第2項規定
,聲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聲請費用三
分之二,故聲請人實際繳納之聲請費用為1,666元(計算式
:5,000元÷3=1,666元),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,並依同
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
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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