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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09-05 案號:北司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司調字第470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陳依靈  
相  對  人  吳國彰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聲請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,666元,及自本裁定
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114年度北司
    調字第470號(原114年度北司補字第2106號)調解成立,依調
    解成立內容第四項約定,其聲請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。
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(下同)
    5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2項準用第84條第2項規定
    ,聲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聲請費用三
    分之二,故聲請人實際繳納之聲請費用為1,666元(計算式
    :5,000元÷3=1,666元),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,並依同
    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
    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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