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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消債調解(2025-11-2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4 案號:北司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司補字第5969號
聲  請  人  徐榮宗  
代  理  人  賴宇緹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
債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,並
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
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
    解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 元,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
    明書、債權人清冊、債務人清冊,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
    本或影本,為同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、第151 條第2 項
    所規定。又依同條例第151 條第3 項準用同條例第43條第6
    項第3 款規定,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
    支出之數額、原因及種類,並提出證明文件。
二、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,未繳納聲請費,
    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
    條第1 項規定,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,逾期未為,即駁回
    本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4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

附表:
序號 應補正事項  1 調解債務總金額。  2 受扶養人袁家雯之民國112 、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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