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溢付款(2025-11-2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0
案號:北司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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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司補字第5845號
聲 請 人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昭龍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昌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返還溢付款調解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,並補
正兩造間桃園市八德外役監獄新建統包工程合約書全文,如逾期
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
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
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
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
上者,徵收五千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
。次按聲請調解,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
形。有文書為證據者,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,同法第405
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532,505元,應徵
聲請費2,000元;聲請人亦未提出兩造間系爭桃園市八德外
役監獄新建統包工程合約書全文,致無法明確兩造為調解標
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
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,逾期不
補,即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
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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