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消債調解(2025-11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4
案號:北司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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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司補字第5843號
聲 請 人 齊丹˙亞勒茲
代 理 人 陳文傑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
債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,並
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
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
解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 元,應提出債務人清冊、勞工
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,為同條例第153 條之
1 第1 項、第151 條第2 項所規定。
二、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,未繳納聲請費,
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
條第1 項規定,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,逾期未為,即駁回
本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附表:
序號 應補正事項 1 聲請人租屋居住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6樓之8之證明文件(如房屋租賃契約、租屋證明…等)。 2 債務人清冊(應據實填實:縱無債務人,仍應陳報)。 3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正本(若投保公保者,則毋庸提供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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