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消債調解(2025-10-2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0
案號:北司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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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司補字第5242號
聲 請 人 潘梅玲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
債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,並
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
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
解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 元,應提出曾經債務協商或調
解之情形、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戶籍謄本及近二年之各
類所得資料清單、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狀況,並提
出證明文件。
二、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,未繳納聲請費,
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
條第1 項規定,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,逾期未為,即駁回
本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附表:
序號 應補正事項 1 曾經債務協商或調解之情形。 2 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戶籍謄本及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狀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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