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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消債調解(2025-09-2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6 案號:北司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司補字第4827號
聲  請  人  蘇國華  
代  理  人  劉哲瑋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債調
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,並
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
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
    解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二、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,未繳納聲請費,
    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
    條第1 項規定,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,逾期未為,即駁回
    本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附表:
序號 應補正事項  1 聲請人租屋居住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2樓之證明文件(如房屋租賃契約、租屋證明…等,或承租之同居人、借住人出具聲請人確實居住之切結書) 2 水電用戶人出具聲請人確實居住之切結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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