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消債調解(2025-12-1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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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2
案號:北司消債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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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676號
聲 請 人 林彥均
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
請消債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
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,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
明文。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,不
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但其情形
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
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規定甚明。
二、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,未繳納聲請費,前經本院於民國11
4年9月26日以114北司消債調676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
7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同年10月30日送達聲請人,此有送
達證書可稽。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
問簡答表可憑,依首揭規定,其聲請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
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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