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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0-2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-10-28 案號:北原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北原簡字第34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訴訟代理人  廖士驊  
被      告  高子涵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
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︰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零伍拾元,及其中新臺幣參
萬貳仟壹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,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柒
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,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零
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,並給付原告自裁判
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
    用。詎被告未按期繳付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、第15條
    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
    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
    15、22、23條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、各筆帳款應按所適
    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15%)計算之利息。
    截至114年7月22日止,尚積欠新臺幣(下同)158,050元,及
    其中本金154,943元未按期給付,幾經催討無效,爰依法提
    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被告陳稱:伊沒有不還錢,希望可以分期償還等語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
    報表、信用卡申請書、信用卡約定條款、帳單、差異化利率
    表、債權計算書等件影本在卷可稽,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
    ,惟此並無礙原告之請求,是被告上開所辯,不足採信。從
    而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,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,經本院斟酌後,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爰不逐一詳予論駁,併予敘明。          
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
    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
    行。
六、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
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郭美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
0 段000 巷0 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
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玗倩
計  算  書
項    目       金 額(新臺幣)    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    2,280元
合    計       2,28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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