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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共有物(2026-04-2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3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3年度北簡字第2067號
原      告 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陳怡君  
訴訟代理人  余家斌律師
被      告  陳楊敏江(即楊周柿之繼承人)
            高楊阿丹
            江楊碧蓮
            林金慧  
            楊明學
上  一  人
訴訟代理人  林怡君  
被      告  楊淑姬(即楊張寶玉之遺產管理人)(即楊張寶玉之
            繼承人)
            楊淑娟(即楊張寶玉之繼承人)
            楊惠慈
            楊淑娥(即楊張寶玉之繼承人)
            楊詠荃
            楊依諾
            陳俊明  
            陳俊清  
            呂惠純(即陳俊智之繼承人)
            陳浣葶(即陳俊智之繼承人)
            楊賢德  
            楊順富  
            許何文寶
            楊家瑞  
            楊勝為  
            楊明堅  
            林紋吟  
上  一  人
訴訟代理人  李志鴻  
被      告  林楊火  
            楊雅惠  
            王俊智  
            楊承璋  
            楊碧雲    
            張楊碧蓮
            楊碧珠  
            楊碧玉  
            楊碧蘭  
            楊智閔  
            顏紹良  
            顏紹賢  
            顏旭如  
            呂碧容  
            楊金山  
            徐宏生  
            徐翠玲  
            徐菁穗  
            徐翠黛  
            徐菁佩  
            楊守義(即楊子路之繼承人)
            楊淑芬(即楊子路之繼承人)
            朱楊玉珠(即楊子路之繼承人)
            鄭經文(即楊周杮、鄭楊壽美之繼承人)
            鄭經中(即楊周杮、鄭楊壽美之繼承人)
            鄭經宇(即楊周杮、鄭楊壽美之繼承人)
            朱立偉律師即楊敏雄之遺產管理人(兼楊周柿之繼
            承人)     
上  一  人
訴訟代理人  楊芷寧律師
            莊棣為律師
被      告  李明哲(即李鴻鐘之繼承人)
            李玉婷(即李鴻鐘之繼承人)
            李玉琴(即李鴻鐘之繼承人)
            林美惠(即林楊雲霞之繼承人)
            林淑鶯(即林楊雲霞之繼承人)
            林綉華(即林楊雲霞之繼承人)
            林秀珍(即林楊雲霞之繼承人)
            林玲玉(即林楊雲霞之繼承人)
            林麗綺(即楊德之繼承人)
            劉子綾(即楊德之繼承人)
上  一  人
法定代理人  劉彥良  
被      告  楊淑如(即楊德之繼承人)
            楊璦綾(即楊德之繼承人)
            楊進員(即楊德之繼承人)
            楊鶴子(即楊德之繼承人)
            楊松喜(即楊德財之繼承人)
            楊盛仁(即楊德財之繼承人)
            楊聰明(即楊德財之繼承人)
            楊月娥(即楊德財之繼承人)
            劉騏銘(即楊淑媛之繼承人)
            吳榮揚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下
午二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    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,故
   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原告訴請分割之共有物即坐落臺北市○○
    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,依據系爭土
    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顯示(見外放卷),其中關於登記為
    所有權人之楊子路、楊周柿、楊敏雄、鄭楊壽美、林楊雲霞
    、楊德、楊德財等之其他登記事項均載有:「…函移請財政
    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」等語,是為釐清上開標售情形,以
    及楊子路、楊周柿、鄭楊壽美、林楊雲霞、楊德、楊德財等
    之繼承人是否仍得辦理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,而有再開查明
    之必要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炫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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