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0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5
案號:北司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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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司調字第816號
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林易
相 對 人 彤勳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宋羿嬅
相 對 人 林泯輝
林祈賢
上 二 人
共同代理人 宋羿嬅
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所為之調解筆錄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「林冺輝」之記載,
應更正為「林泯輝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;調
解成立者,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232
條第1項前段、第4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調解筆錄
如有誤寫、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律雖無得為更正之
明文,但由民事訴訟法第380條、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
款等規定觀之,訴訟上和解、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,
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,於調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
由,自應類推適用之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
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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