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1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6
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簡字第9154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陳丁來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
19日所為之簡易民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,應更正如附表所示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
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
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
書記官 王文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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