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1-1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2
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5年度北簡字第14023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王盛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
25日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「王紀盛」之記載,應更
正為被告「王盛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
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0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蘇炫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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