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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費(2026-04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9 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
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北補字第975號
原    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龔良智  
訴訟代理人  黃耀鋒  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華特即國粹文創館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係為新臺幣(下同)
67,008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邱已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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