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4-2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3
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882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陳麗雅
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經查
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4,038元(計算
式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,扣除前已繳納支付
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,尚應補繳1,1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為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馬正道
附 表: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