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4-1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6
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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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833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黃仲孝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潘友嵐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36,690元,應繳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(並附繕本1件),表明對被告請求
之法律上依據,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。
三、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具體答辯狀1件(並附相
關證明,暨附繕本1件),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邱已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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