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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(2026-04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4 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778號
原      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
訴訟代理人  馮忠恕

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紀立仁核發支付命令
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,350元,
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裁判費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許智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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