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費(2026-04-0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01
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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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701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營
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
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軾子即新港餐坊間給付電費事件,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7萬9346元,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繳足第一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陳怡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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