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3-3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30
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687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楊玠衡即楊伊羚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法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461,380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
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31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
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5,8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
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
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
附表: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;至於命補繳裁判
費之裁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,並受抗告法
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宇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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