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金(2026-03-2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5
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637號
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志威
被 告 祐實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韡
被 告 侯永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15,076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9,284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
開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葉潔如
附件:計算表(影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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