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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4-2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8 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589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張展國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5年度新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,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0,820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,2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78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法  官  江宗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 28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高秋芬 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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