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4-2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8
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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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589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張展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5年度新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,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0,820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,2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78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高秋芬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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