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3-2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3
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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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544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承憲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96,765元,
應繳裁判費6,7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6,2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戴子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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