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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3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0 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483號
原      告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

被      告  林保旭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
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,483元
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已繳
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為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 官  陳逸倫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馬正道
附 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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