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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1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7 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481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


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郭宸希核發支
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1,
745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280元,扣除已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1,780元。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許智凱
附表(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)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50,365元 1 利息 139,964元 114年10月28日 114年11月20日 (24/365) 15% 1,380.47元  小計       1,380.47元 合計        151,745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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