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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3-1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8 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北補字第470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蔡泓叡  
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覃珮筠、胡鎮軒、胡公駿
等三人(即被繼承人胡世詮之繼承人)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
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3,031元,應繳裁判費2
,1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650元。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邱已芹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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