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6-02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2-03
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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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237號
原 告 張澤陽
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
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
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,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
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,則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萬5108元(計算式如附表示,元以下四
捨五入),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
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;其餘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陳怡安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9萬4671元) 1 利息 19萬4671元 112年8月19日 115年1月15日 (2+150/365) 8.9% 4萬1771.6元 2 違約金 19萬4671元 112年9月20日 113年3月19日 (182/366) 0.89% 861.55元 3 違約金 19萬4671元 113年3月20日 115年6月19日 (2+92/365) 1.78% 7803.69元 小計 5萬436.84元 合計 24萬5108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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