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不存在(2026-02-1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2-13
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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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236號
原 告 張澤陽
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
在事件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萬5108元,第一審裁判費
34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怡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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