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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PEV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6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TPEV 2026-06-11 案號:北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北補字第1452號
原      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


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吳英國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原告請求之起訴
前利息部分(計算至起訴前1日)為新臺幣(下同)106,683元(
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應繳裁判費1,6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1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
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羅富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戴子清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0萬5,000元) 1 利息 10萬5,000元 114年12月29日 115年2月5日 (39/365) 15% 1,682.88元  小計       1,682.88元 合計        10萬6,683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