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PEV 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6-10)
一般民事糾紛
TPEV
2026-06-10
案號:北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1448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燻毅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
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083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
判費,逾期未補正,以裁定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黃進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