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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PEV 清償借款(2026-06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TPEV 2026-06-10 案號:北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1433號
原      告  許嘉惠  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姷希、王育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萬7,5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
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以裁定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 官  蕭如儀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進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