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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PEV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(2026-06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TPEV 2026-06-11 案號:北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北補字第1418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


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曉文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原告請求之起訴
前利息部分(計算至起訴前1日)為新臺幣(下同)454,291元(
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應繳裁判費6,1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6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
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羅富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戴子清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45萬1,557元) 1 利息 2萬8,037元 115年1月19日 115年2月10日 (23/365) 5.99% 105.83元  2 利息 39萬9,978元 115年1月26日 115年2月10日 (16/365) 14.99% 2,628.24元  小計       2,734.07元 合計        45萬4,291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