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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P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6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TPEV 2026-06-10 案號:北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1415號
原      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 施藝嫻
被      告  林連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
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1,1
7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
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法  官  詹慶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文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