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PEV 回復帳號使用權等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TPEV
2026-06-10
案號:北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1375號
原 告 湯竣宇
被 告 韓商魁匠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哲銘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帳號使用權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,
逾期如有未補正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
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
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
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
者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。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、第77條之14第1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
院高文莊字第1130045236號令(該令於113年12月30日公布
、000年0月0日生效),將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」修正為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
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」並修正該
標準全文。訴訟標的之價額多寡,影響應踐行之訴訟程序,
與公益有關,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,不受當事人
主張之拘束(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89號、台簡抗字第
29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民事訴訟採有償主義,裁判費之預納
乃起訴或上訴必備之程式,攸關公益,屬於訴訟成立(合法
)要件,法院不論訴訟程序進行至何程度,均應依職權調查
該要件是否具備,以維護公益及當事人之程序利益(最高法
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00號、106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
參照)。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
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定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帳號使用權等事件,原告起訴時固陳
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1,411元。惟訴訟標的之金額多寡,
影響應踐行之訴訟程序,與公益有關,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
核定之事項,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(最高法院108年度台
聲字第189號、108年度台簡抗字第29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經
查,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2項、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81,411
元(計算式:31,411元+50,000元=81,411元)及其利息部分
,應繳納裁判費1,500元。又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:「被
告應將原告所有之《絕地求生(PUBG)》遊戲帳號:(帳號:Cha
tGPT-Turbo)回復為可正常登入及使用之狀態」,係屬非因
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、第77條之2
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
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4,500元。故
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6,000元(計算式:1,500元+4,500元
=6,000元)。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
一審裁判費6,000元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王文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