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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PEV 返還借款(2026-06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TPEV 2026-06-10 案號:北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1354號
原      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 吳英萍
被      告  辣媽咪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周曙光

被      告  徐先梅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,040元
,逾期未補正,以裁定駁回其訴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   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
    定,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
    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附帶
   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
    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2
   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
    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
    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末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
    而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
    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
    亦有明定。  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
   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    。查原告聲明請求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7萬2,
    11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是以,本件訴訟標
    的金額為17萬4,878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),應徵第
    一審裁判費2,54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之500元,尚應補繳2,
    040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
    以裁定駁回其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 蕭如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進傑      
附表一:
計息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  違約金  17萬2,115元 自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3.475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4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
附表二:
請求項目 (新臺幣)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臺幣)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(新臺幣) 項目1 (請求金額17萬2,115元) 1 利息 17萬2,115元 114年4月22日 114年9月24日 (156/365) 3.475% 2,556.26元  2 違約金 17萬2,115元 114年5月22日 114年9月24日 (126/365) 0.3475% 206.47元  小計       2,762.73元 合計        17萬4,878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