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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PEV 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6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TPEV 2026-06-11 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北補字第1306號
原      告 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梁正德  
訴訟代理人  林宣誼  
上列原告與被告魏逸凱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
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,020元
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邱已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