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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PEV 返還借款(2026-06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TPEV 2026-06-11 案號:北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北補字第1225號
原      告  黃品臻
            謝宜青
            洪松鎂
            劉曼玟
兼共    同
訴訟代理人  劉媛媛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慈憶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部分(
計算至起訴前1日)為新臺幣(下同)56,786元(計算式如附表
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
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羅富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戴子清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5萬4,840元) 1 利息 5萬4,840元 114年5月8日 115年1月21日 (259/365) 5% 1,945.69元  小計       1,945.69元 合計        5萬6,786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