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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(2026-01-2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7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· ✅ 被告勝訴: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,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北簡字第647號
原      告  林榮冠  

            陳美妃  
被      告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
    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
   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
   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
    法條第1 項所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應補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裁
    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項裁定已於114
    年11月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原告逾期迄未
    補正裁判費,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,其訴顯難
    認為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,第95條,第78條,裁定
  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中正區重
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
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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