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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給付電信費(2026-03-3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-03-31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北簡字第52號
原      告 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井琪    
訴訟代理人  藍獲鉅  
            鍾耀德  
被      告 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Si Tou Man Wai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7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玖佰壹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玖佰壹拾柒元為
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   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
    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向原告申請市話服務、企業乙太專線上網
    、企業光纖-網內、企業光纖連線,企業虛擬網路等服務使
    用,依約原告於合約期間持續提供完整之電信服務,被告應
    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,詎被告自民國11
    4年9月份起即未再依約給付原告電信費用,所積欠之電信費
    用合計新臺幣(下同)352,917元,經原告屢次催討,均未獲
    置理,爰依兩造間電信服務契約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
    語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352,917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
   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經查,原告前揭主張,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市話服務
    申請書、市內電話電信服務同意書、智慧型企業虛擬網路服
    務申請書、寬頻企業乙太專線上網申請書、寬頻企業光纖-
    網內申請書、寬頻企業光纖連繳服務申請書、企業虛擬網路
    服務申請書、企業暨國際虛擬網路服務申請書、整合語音產
    品服務同意書、市內網路業務服務契約、寬頻企業乙太專線
    上網服務契約、寬頻企業光纖-網內服務契約、網際網路服
    務租用契約條款、企業虛擬網路服務契約、用戶帳款結餘資
    訊為證(見本院卷第13-219頁),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,
    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據以提起本訴,請
    求被告給付電信費用352,917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
    即115年3月10日(見本院卷第247頁)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
    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
    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
    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
  如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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