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PEV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(2026-06-14)
一般民事糾紛
TPEV
2026-06-14
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簡字第4365號
原 告 楊文怡
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
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玖仟零
玖拾陸元(計算式詳附表,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)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
費新臺幣貳仟捌佰元,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貳拾伍元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
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沈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