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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PEV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(2026-06-14)

一般民事糾紛 TPEV 2026-06-14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簡字第4365號
原      告  楊文怡  
訴訟代理人  陳河泉律師
被      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玖仟零
玖拾陸元(計算式詳附表,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)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
費新臺幣貳仟捌佰元,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貳拾伍元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
其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李宜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沈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