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PEV 損害賠償(侵害配偶身分法益)(2026-06-09)
一般民事糾紛
TPEV
2026-06-09
案號:北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簡字第3789號
原 告 陳嘉倩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雅綺間請求損害賠償(侵害配偶身分法益)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4,100元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
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此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
項定有明文。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
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
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,僅載被告姓名而未有可資
特定之資訊,而起訴狀所載被告住所,業經郵務退證(回覆
:無此人在此工作及居住),是本件被告尚未能特定而有疑
義,且查以該姓名設籍者全國約有十餘人,顯無法特定被告
為何人,則原告起訴程式有所欠缺。本院前已於民國115年5
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115年6月5日庭前補正上開事項,該裁
定已於115年5月28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派出所,有送達證
書附卷可憑,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,經10日即11
5年6月8日發生合法送達效力,然原告經合法通知,既未依
期到庭,迄未依前開裁定意旨補正,則原告本件起訴不合程
式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葉潔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