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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4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9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簡字第3384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呂政耾  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    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   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   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
    條第1項所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,原告僅
    繳納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,未據繳納裁判費完足,
    經本院前核定裁判費為3,320元,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裁定
    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2,820元,該項裁定已
    於同年4月15日送達,並由其受僱人收受,此有送達證書1紙
    可稽,惟迄今仍未補正,顯已逾期,有查詢清單、答詢表等
    件可按,揆諸上開規定,其訴應認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
    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潔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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