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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4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6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簡字第26號
上  訴  人  
即  被  告  王妤涵(原姓名王惠文)



被  上訴人
即  原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0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   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有應繳而
    未繳裁判費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
    間內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簡易訴訟程序
    之上訴程序,準用第3編第1章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    第2項、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
    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
   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其上訴(見本院卷
    第79頁至第80頁)。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28送達上訴人,有
   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81頁),惟上訴人逾期迄未
    補正,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答
    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
    89頁至第100頁)。依前揭說明,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
    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第1
    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
路0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文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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