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4-1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7
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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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簡字第24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林鶴原
被 告 林子箮即林佳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進狀聲請本件移轉管轄,既為本件言詞辯論後,始
為本院所知悉,為求保障被告程序利益,應再開言詞辯論,
特此裁定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王宇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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