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(2026-03-1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6
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簡字第1645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彭雅惠
彭許雪貞
彭明鴻
彭冠橙
彭○○
上 一人 之
法定代理人 鄭○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捌佰陸
拾肆元(計算式詳附表,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),
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柒拾元,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
幣壹仟陸佰參拾元,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玖佰肆拾元。依民事訴
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
書記官 沈玟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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