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4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2026-04-15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
115年度北簡字第1434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訴訟代理人  林純瀅  
被      告  周庭聿(原名周玉芳)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零壹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
一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
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零伍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零壹拾肆元為
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
   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
   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;前揭規定於簡易程序適用之(民事
   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參照)。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原為「被告
   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89,014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7
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4年6
   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
    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
    約金」,嗣於本院115年4月1日言詞辯論程序中減縮聲明如
    主文第1項所示,參酌前揭規定,程序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
    。
二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   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    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112年11月7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(IP
    資訊:123.193.214.172)確認消費性信用貸款借據契約,
    向原告借款500,000元,詎被告未依約繳款,尚積欠如主文
    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為清償,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
    件訴訟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
    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
    資料為證,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
    法之通知,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
    明或陳述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,
    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,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
    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,
    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
    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
    宣告假執行。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
    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 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本件訴訟費用額
    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江宗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
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
訴訟費用計算書:
項    目       金 額(新臺幣)    備 註 
第一審裁判費        6,050元
合    計        6,050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