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4-2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-04-23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北簡字第1425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楊忠聲  


被      告  陳達人 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9,423元,及其中新臺幣366,030元自民
國11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5,53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9,42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
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卷附信用卡約定條款
    第28條在卷可憑,本院自有管轄權。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
   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
    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93年4月20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(卡
    號:0000-0000-0000-0000,另有卡號:0000-0000-0000-00
    00、0000-0000-0000-0000)使用,詎被告未依約清償,尚
    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未還,為此依信用卡契約提起本訴
    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則以:對於簽署契約跟有本件消費款無意見,但是現階
    段無能力處理,待有能力時即會清償。
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
    請書等件為證,且被告亦對原告所請求者無意見,堪信為真
    實。至被告雖抗辯其無能力云云,惟此非得為解免債務或緩
    期清償之法定事由,尚無從據為有利被告之認定。從而,原
    告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
    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職權宣告假執
    行;併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另依職權
    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5,530元(第一審裁判費),應由
    被告負擔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
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
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凱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