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(2026-02-1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2-11
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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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簡字第121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義燦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
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65,6
54元(含計算至原告起訴前1日之利息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
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
書記官 戴子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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