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4-2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4
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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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簡字第1143號
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
林柏均
被 告 曾國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5年4月27日下午4時。
理 由
一、按期日,如有重大事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
,除別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定115年5月15日下午4時宣判,有變更宣示判決期
日之必要,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戴子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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