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04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4
案號: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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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小字第766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夏芷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,於其
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,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
審管轄法院時,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,
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,不在此限,同法第436條之9亦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簽帳
卡消費款,係屬因財產權發生爭執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62,671元,在100,000元以下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8規定,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。又本件被告設籍住新北
市淡水區新市○路0段000號10樓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
結果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35頁)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
項前段規定,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
法院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
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
路0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王文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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