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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4-09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-04-09 案號: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北小字第485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

訴訟代理人  邱靖媛  
被      告  吳雅淯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4日
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貳拾玖元,及附表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貳拾玖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 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不到場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
   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被告前向第三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
    富邦公司)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,購買【Apple】2022 iPad
     10 10.9吋 WiFi 256G,分期總價為新台幣1萬7640元;茲
    因富邦公司與原告間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受讓關係,此
    一受讓關係並載於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第1條,是以,上開
    被告與富邦公司間依約所得請求給付之應收帳款,隨即讓售
    予以原告,本件分期付款約定自民國113年7月25日至114年1
    2月25日,計18期,每繳款金額為980元,惟被告僅繳付5期
    後,即未再繳付,迭經原告通知聯絡被告亦置之不理,依雙
    方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之約定,顯已違約,是以,其餘未到
    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,另依約定書第10條之約定給付自遲延
    繳款日起至清償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,請
    求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等情,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分
    期付款買賣約定書及帳務資料等件為證,又被告對於上開事
    實,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
    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,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,堪信原告之
    主張為真實。是故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
    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二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,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
   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,應
   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
    2 項,適用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
    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
庭提出上訴狀(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;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安
計  算  書:
項    目       金  額(新臺幣)  備  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   1500元
合    計       1500元

附表:
 計息本金  (新臺幣)   利息請求期間    (民國)  年息 (%) 1萬2529元 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16 
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 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 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 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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