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金等(2026-02-09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2-09
案號: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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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小字第316號
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訴訟代理人 歐達開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田啓新核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萬0,8
92元,應繳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
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
書記官 蘇炫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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